【律政司上訴】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 律政司不服上訴候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0/29 14: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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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,律政司不服上訴候判。(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年涉刑恐一名報章記者而受審,黎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,律政司不服裁決,今(29日)向高院提上訴,指即使兩報章之間素有恩怨,亦不應遷怒於員工,而且黎表明要「搞」事主,明顯並非指採取法律行動,而是要對事主構成傷害;法官押後裁決。

代表律政司一方的大律師林芷瑩今陳詞時指,本案的主要爭議是黎智英於2017年維園六四晚會當日,是否有威脅對事主構成傷害、黎是否有意傷害事主,以及一般人會否感到威脅。林指出原審裁判官誤解了案中事實,例如裁判官認為黎於案發時明知有攝影機正拍攝自己,但事實上他根本意識不到。

林又指,黎向事主聲稱會「搞」他,這句說話的意思需視乎整體情況,雖然黎於錄影會面中解釋,「搞」的意思是指要申請禁制令等法律行動,並指斯文人不會找黑社會,但裁判官正正忽略了,黎在沒有其他人提出的情況下,都自行將「搞」一字與黑社會拉上關係,明顯他知道「搞」這個字的意思。

法官陳慶偉問及,若然要考慮涉案說話的整體背景,那麼是否要考慮兩間新聞機構之間素有恩怨?林回應指,新聞自由相當重要,即使兩間新聞機構之間有恩怨,亦不應遷怒於員工,雖然黎聲稱已遭跟蹤約兩年,但亦不能合理化他的行為,法庭亦不應發出錯誤訊息,以免他人仿傚。

林又指,案發當日黎正身處公眾場合,記者自然有權拍攝,若然黎不欲被拍,大可以離開,或藏身洗手間內,絕不應走向記者指罵對方,而且黎聲稱要採取法律行動,但他拍下記者的照片,並無助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。林續指,裁判官不應只考慮案中事主有否受驚,而是要考慮一般記者在同樣情況下會否受驚。

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回應指,原審法官有權對黎於案發時所說的說話作出詮釋,而她在詮釋時亦已運用恰當原則,亦沒有作出不合理的裁決。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,押後裁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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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︰楊詠渝